反抽象行政行为所致行政垄断司法救济制度的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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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丹[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区域治理》2020年第23期82-82,共1页REGIONAL GOVENANCE

摘  要:反行政垄断司法救济的途径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来实现。我国《行政诉讼法》为反抽象行政行为所致行政垄断的司法救济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本文以反抽象行政行为所致行政垄断的司法救济制度的具体适用为探讨的重点。具体探讨了因抽象行政行为所致行政垄断,即《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所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的范围、被告的范围、审查标准与审查范围及代表人诉讼制度等内容。

关 键 词:行政垄断 司法救济 行政诉讼 具体适用 

分 类 号:D[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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