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作为电子数据证据的“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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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钟梓桐 

机构地区:[1]江南大学,江苏无锡214000

出  处:《时代人物》2020年第33期53-55,共3页Times Figure

摘  要:随着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微信这类社交软件逐渐成社会上的主流。在刑事诉讼领域内,微信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也是被广泛运用。我国近年来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都规定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种类,但是截止至今我国并没有一个详细的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对微信电子数据的“三性”上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上的审查认定面临一些难题。

关 键 词:微信电子数据 合法性 真实性 关联性 

分 类 号:C[社会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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