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值班律师的法律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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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明[1] 

机构地区:[1]青岛大学

出  处:《视界观》2021年第4期0371-0372,共2页Observation Scope View

摘  要:关于值班律师的法律定位学术界未达成一致意见,主要有以下有四种学说,见证人说、法律帮助人说、准辩护人说和辩护人说。从我国辩护制度演变来看,辩护由之前的庭审阶段延伸到审前阶段,内涵从之前的实体辩护发展为实体与程序并重,并且现行法律规定的值班律师的职责与辩护人的职责无实质区别。因此值班律师的法律定位应当是辩护人或辩护律师。现阶段欲完善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首先应赋予值班律师在场权,其次建立身份衔接机制,允许值班律师向一般辩护律师转化,最后应当健全配套机制,推进值班律师制度长远有序发展。

关 键 词:值班律师 法律定位 辩护人 辩护权利 

分 类 号:J[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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