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唐创
机构地区:[1]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出 处:《时代人物》2021年第2期66-67,共2页Times Figure
摘 要:《民法典》构建了第三人代为清偿的制度框架,确立了以“对债务履行具有合法利益”作为判断第三人代为清偿的资格标准,弥补了先前法律存在的空白。但是,“合法利益”一词本身内涵宽泛,学界通用的称谓是“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这二者之间存在差异。本文通过探讨,认为“合法利益”的内涵如下:一是现行法律已经明文规定的第三人对债务履行享有的利益;二是这种利益虽然未得到现行制定法的认同,但已经为社会普遍价值认可并且从长远看来也符合社会物质发展之需要的利益,亦可称之为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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