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举证责任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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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昕宇[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出  处:《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2021年第3期66-67,共2页

摘  要: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一般由检察院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但是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具有特殊性,例如作案过程较为隐蔽,技术手段的运用导致检察院的取证难度较大等等,致使检察院常常无法查证侵权的整个过程,如果因此使得侵犯商业秘密的罪行无法受到法律的严惩,将会放纵犯罪。所以进行举证责任的转换有其必要性。本文将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特征入手,分析举证责任转换的必要性,进一步探究如何转换,转换后被告人需要承担怎样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等问题。

关 键 词:侵犯商业秘密罪 举证责任转换 证明标准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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