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济法主体理论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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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锦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四川成都610207

出  处:《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2021年第3期00020-00022,共3页

摘  要:作为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法律主体有其自身的独特性。经济法主体因其享有的经济法上的权利或职权、承担的经济法上的义务或职责,而与其他法律主体相区别。只有当一主体参与到经济法律关系中时,其才可能成为经济法主体。对于经济法主体的类型结构,可以采用“双二分法”将经济法主体划分为两个层面、两个主体。对于学界所热议的社会中间层主体,其虽然具有不可忽视的社会性作用,但究其本质,不足以成为经济法上独立的主体,而应当依其本质将其纳入到“政府”或者“市场”的范围内。

关 键 词:法律关系 法律主体 经济法主体 社会中间层 

分 类 号:D92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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