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盗窃罪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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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佳仪 

机构地区:[1]昆明理工大学

出  处:《区域治理》2021年第7期125-126,共2页REGIONAL GOVENANCE

摘  要:我国刑法中的盗窃罪分为普通型盗窃罪和特殊型盗窃。普通型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存在多种理论学说,其中失控说更具有合理性。首先,从立法目的上来看,设立盗窃罪,是为了保护个人对财物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无论其最终是否实际上控制了财物,都已排除了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此种结果的危害性大小不亚于行为人最终取得财物所能造成的结果。其次,盗窃罪需要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但不要求行为人在客观上实际占有了该财物,这一点也与控制说十分契合。特殊型盗窃罪相较于普通型盗窃罪而言,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是行为犯。其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属于复行为犯,因此当行为人有侵犯到财产法益之外的其他重要法益的危险时,即可成立既遂。

关 键 词:盗窃既遂 失控说 目的 复行为犯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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