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立法体例的归属——《商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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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丁小兰 

机构地区:[1]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出  处:《区域治理》2021年第7期115-116,共2页REGIONAL GOVENANCE

摘  要:我国针对民法和商法的立法体例有两种学说,即“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关于两者的争论也是络绎不绝。正因为民法与商法在目的、特征、功能和价值取向等方面均不相同,因此,笔者跳出传统的“二元制”的立法模式,主张实质主义“民商分立”与形式主义“民商合一”相结合的体例,即制定《商法通则》,以期实现《商事通则》的立法模式,使民法与商法“两架马车”齐头并进,让我国商事交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保持健康、有序的发展态势。

关 键 词:民商合一 民商分立 商法通则 

分 类 号:D913.9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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