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视域下对公民名誉权保护完善对策——以韩国法为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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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金红莲[1] 

机构地区:[1]延边大学,吉林省延吉市133002

出  处:《时代人物》2021年第19期92-93,共2页Times Figure

摘  要:《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增了“侮辱烈士罪”以加强对烈士的名誉保护,现行刑法中规定了侮辱罪与诽谤罪(246条),但是从规定的表述来看,对于名誉的保护指向性并不明显,且属于亲告罪。虽然通过司法解释予以补正,但依然存有一定不足之处。韩国对于公民名誉权的刑事立法保护具有较为明确的指向性,且通过多部刑事法律对损坏名誉行为予以规制。因此,通过对我国当前规定及韩国的名誉权保护规定的探视,以对不足之处进行借鉴完善。

关 键 词:名誉权 诽谤罪 名誉毁损 罚金 

分 类 号:C[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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