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刑法观视野下增设袭警罪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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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江山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

出  处:《时代人物》2021年第22期105-109,共5页Times Figure

摘  要:将某种特定的危害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应当是有条件的,而增设新罪的条件则是受到特定时期刑法观的影响。学界多年以来存在着关于增设袭警罪的支持说与反对说,实质上是传统刑法观与积极刑法观之间的博弈。近年来,积极刑法观凭借其功能主义、积极主义在现代社会中显示出了更加适应时代的特征,在我国逐渐建立,并对当下刑事立法增设新罪的条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袭警行为犯罪化,符合积极刑法观影响下的增设新罪的前提条件、必要条件与适应条件,有利于保障广大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与正常执法的权威,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能力。

关 键 词:袭警罪 积极刑法观 社会危害性 

分 类 号:C[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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