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行为规定危险犯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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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子仟 蔡妍彤 

机构地区:[1]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

出  处:《区域治理》2021年第19期139-141,共3页REGIONAL GOVENANCE

摘  要: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该修正案对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进行了修改,对罪状进行了补充,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一修改虽然扩大了该罪名的适用范围,但却忽视了对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危险犯的处罚。鉴于当前生产作业活动危险系数较高且生产事故频发等原因,设置对本罪危险犯的处罚是发挥刑法的行为规制职能,有效保护公共安全的必要措施。

关 键 词: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危险犯 公共安全 安全生产事故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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