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司法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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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康康 

机构地区:[1]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出  处:《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2021年第9期00049-00051,共3页

摘  要:由于原《婚姻法》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很少适用,少量适用又出现同案不同判,导致该制度成为“僵尸制度”。《民法典》保留这一制度后,如何适用该制度成为学界热议的话题。检视该制度的适用可以发现僵尸的原因在于:一是理论上对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认识不清,二是实体法上将该制度与婚内侵权与违约制度混同,三是程序法上证据的形式及证明责任不清。《民法典》该制度的正确实施,首先,应明确婚内侵权行为亦或是婚姻违约行为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前提,决不能将其割裂;其次,在侵权亦或是违约证据难以获取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应细化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最后,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在诉权的配置上应拒绝“先离婚判决再损害赔偿”的重复诉讼模式,采合并审理。

关 键 词:《民法典》 离婚损害赔偿 婚内侵权 司法适用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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