垂管后县乡级政府环保法定职责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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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威 

机构地区:[1]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

出  处:《区域治理》2021年第36期84-86,共3页REGIONAL GOVENANCE

摘  要:环境领域的垂管已经完成,县级环境保护局更名为生态环境分局并调整为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已不再是县区政府工作部门。但现行法律如《环保法》规定行政主体时称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致使垂管后县区政府职责与法律规定不再相适应,这会直接导致县区政府对于本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缺乏总抓手。目前,乡镇和街道生态环境执法也缺乏足够的法律手段。为了垂管后县乡级政府环保法定职责能够稳定有序履行,建议垂管后县乡级政府环保法定职责应分级调适:在县区政府一级建立县区生态环境执法分局+列席会议模式;在乡镇街道政府一级建立乡镇街道采取交警+辅警模式。

关 键 词:垂管 县级政府 乡级政府 法定职责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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