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年龄罅隙及其填补方案——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引入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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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白晓东[1] 樊天润 

机构地区:[1]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362021

出  处:《海外文摘》2021年第12期1-5,13,共6页Overseas Digest

摘  要:大连市一名13周岁男孩蔡某某将10岁女孩残忍杀害,依据案发时的刑法规定,蔡某某由于实施犯罪时未达到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所以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该事件引发了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关注及思考。近年来,未成年犯主观认知愈发成熟,刑事责任能力逐渐成人化,因此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年龄存在罅隙。本文将通过对大连未成年人杀人案进行分析,考察境内外相关国家和地区的解决方案,结合我国一些学者观点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提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年龄罅隙及其填补方案的鄙见。

关 键 词:未成年人犯罪 刑事责任能力成人化 刑事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年龄罅隙 恶意补足年龄规则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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