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修订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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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谭卜铭 

机构地区:[1]湖南工商大学

出  处:《区域治理》2021年第32期80-82,121,共4页REGIONAL GOVENANCE

基  金:2020年湖南省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和专业能力提升工程重点项目“环境刑法中生态修复机制研究”(CX2020107)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为保障生态安全,刑法从两个方面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环境监管失职罪便是其中一种保护方式。但对该罪进行深入分析后发现,现今的环境监管失职罪并未与时俱进进行完善修订,逐渐与刑法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与目标脱节。要想使环境监管失职罪充分发挥效能,有必要将该罪的入罪标准从实害犯认定转变为行为犯的认定,以便提前有效地保护目标法益。同时还要将该罪的主体范围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拓展至“国家工作人员”,扩大该罪的入罪范围,以免错过打击对象,而导致规制力度的削弱。

关 键 词:环境监管失职罪 实害犯 危险犯 主体拓展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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