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权的基本权利属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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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曾鑫[1] 

机构地区:[1]华南理工大学

出  处:《区域治理》2021年第47期71-73,104,共4页REGIONAL GOVENANCE

摘  要:信访是《宪法》中的一项基本权利,但从规范法学的角度出发,着重分析《宪法》第四十一条,信访权同时拥有政治监督权和救济权的权利属性,特殊之处在于,信访作为一种救济权,与普通的司法救济、行政救济是不同的,两者在实施的过程中其原则、结构、内容、实现方式和保障都有所差异,解决这个问题的重点并不是拒绝承认信访的救济权属性,甚至不接受以救济为主题的信访,规避责任,而在于如何使用信访的救济权属性,把能解决的矛盾在基层化解,把不能解决的矛盾通过信访途径指出正确的方式,突出信访制度的疏导教育功能,明确以司法为核心的救济体制的地位,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社会治理,完善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关 键 词:信访权 基本权利 权利属性 救济权 

分 类 号:D632.8[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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