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安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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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静[1] 

机构地区:[1]湖北警官学院,湖北武汉430034

出  处:《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2021年第11期94-96,共3页

基  金:湖北警官学院2021年科研项目“论民法典时代的公安民事调解工作”(编号为HJ2021YB06)的结论性成果。

摘  要:调解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体系,包含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无治安调解分类。其中行政调解是指,行政主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第三方中立人的身份开展调解工作,利用专业的手段解决矛盾纠纷。公安机关具有司法性和行政性双重特点,公安派出所处理治安案件行使行政权力,《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二条规定,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坏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因此治安调解归属于行政调解,是特殊的行政调解。

关 键 词:公安机关 民事纠纷 调处 

分 类 号:D631.4[政治法律—政治学] D926[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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