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民间诉讼中诬告与诬证对案件结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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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扬菲 

机构地区:[1]上海大学法学院

出  处:《商情》2021年第35期152-154,共3页

摘  要:《窦娥冤》和《错斩崔宁》这两个耳熟能详的悲剧所体现的案件结果被认为是审判官员的肆意审案;刑讯逼供得来的“口供为王”的证据认定。在《窦娥冤》中张驴儿的诬告;《错斩崔宁》中王员外凭猜想指控陈二姐和崔宁,邻居因“保甲制度”选择作诬证诬陷二人,最后导致案件的悲剧结尾。《窦娥冤》中张驴儿和窦娥二人在法庭上的辩论所体现的诬告和原告指控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是否具有证明力?仅凭窦娥恐蔡婆承受不住酷刑而自认下的罪名能否作为被告证明自己有罪的证据?《错斩崔宁》中王员外向县官提出指控时,邻居们作为证人所具有的出庭陈述和真实作证的义务和责任是否履行,在义务、责任与当时法律中所规定的邻里之间“保甲”制度相冲突时,邻居所做的伪证 /诬证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是否具有证明力?

关 键 词:诬告 证据 证明力 证人义务 

分 类 号:F[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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