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同股不同权的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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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范若珊 

机构地区:[1]浙江省义乌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出  处:《区域治理》2022年第6期100-103,共4页REGIONAL GOVENANCE

摘  要:随着科创板的上市,我国《公司法》同股同权这一基本原则存在的现实问题与理论问题逐渐浮出水面。严格坚持同股同权使得公司控制权难以保持并且限制了公司自治的空间,仅从资本出发的股份平等难以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股东同质化理论已然站不住脚。与此同时,智力资本在高新科技型企业的重要性越来越被广泛认可。我国建立同股不同权与同股同权并行的制度,不仅是对传统股权结构的完善,也是对股东异质化现实的有效回应。为此,建议对《公司法》第131条进行司法解释,在利润分配上实行同股同权,经营决策上实行同股不同权,以同股同权为原则、同股不同权为例外,分类解决、逐步推进。

关 键 词:同股同权 同股不同权 智力资本 公司自治 

分 类 号:D913.9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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