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法典》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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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蓝琳 

机构地区:[1]华南农业大学,广东广州510642

出  处:《大众商务》2022年第5期272-274,共3页popular business

摘  要:生活中,由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如何与个人债务相区分的问题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债务人等多方的利益,且往往因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存在激烈的矛盾。因此,对夫妻共同债务和双方个人债务的划分就是在其多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利益选择和利益平衡的过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提到: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与建国初期颁布的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相比,民法典对该标准有了更详细的规定。尽管如此,在理论和实践中仍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存在不同观点。应结合意思自治原则等原则,从主客观相统一的方面界定是否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

关 键 词:夫妻共同债务 意思自治 非举债人一方 

分 类 号:F[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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