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情谊侵权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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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位甜甜 

机构地区:[1]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上海200000

出  处:《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2022年第2期099-103,共5页

摘  要:情谊行为因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受法律拘束的意思而被排除在民事法律行为之外,即情谊行为存在于法外空间,法律原则上不应过度介入这一领域,否则将会使人们处于时时受监控的状态之下。大多数情况下,情谊行为能够顺利完成,并且能够促进人们之间的情感、友谊,不过在少数情况下也会出现“好心办坏事”的情况,即产生了“情谊侵权行为”。当事人受到损害后就须要赔偿,然而在情谊侵权行为中,由于施惠人行为的无偿性及无私性,对其侵权责任的认定应当谨慎。既要避免有损害而无赔偿的情况,又要谨慎介入社会生活,使人们保持正常交往、互帮互助的生活状态。

关 键 词:情谊行为 情谊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的司法认定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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