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调整挪用资金罪刑罚结构的立法反思与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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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中军 

机构地区:[1]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山东威海 264200

出  处:《时代人物》2021年第36期0420-0422,共3页Times Figure

摘  要:基于加强企业产权刑法保护的立法目的和刑事一体化思想,《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这类非公职人员贪腐犯罪进行了刑罚结构的调整。相较于前两个罪名,挪用资金罪增设了“退赃”这一特别从宽情节,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政策在刑事立法过程中的贯彻。作为财产性犯罪,此次修订仍未对本罪增加财产刑,加之特别从宽情节的增设,难免存在无法有效打击企业内部犯罪的隐患。对此,为进一步加强本罪在司法过程中的规范适用,应当细化“退赃”情节的内容,弥补财产刑缺失的不足,合理把握“退赃”与其他从宽情节竞合的处理,将“犯罪较轻”区分为法定从宽与酌定从宽情节进行合理把握。

关 键 词:《刑法修正案(十一)》 挪用资金罪 刑罚结构 立法反思 特别从宽 

分 类 号:C[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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