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查阶段律师法律帮助权的扩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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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家瑾 

机构地区:[1]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江苏连云港222000

出  处:《时代人物》2022年第6期59-61,共3页Times Figure

摘  要:从“平等对抗”的法律角度考虑,在侦查阶段有权利赋予犯罪嫌疑人律师帮助权,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律师法律帮助权的行使往往不能够最大化。在实际的司法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的律师法律帮助权大多都不能完全的发挥,并且辩护律师在行使帮助权时也都基本上浮于表面,这主要是由于我国法律法规有较多的限制,相应支撑制度的不足造成的。而这种问题主要体现在受帮助的主体限制、时间长短的限制、律师帮助权限的限制等与国际刑事辩护司法准则的不相符合。基于此,扩大侦查阶段律师法律帮助权是十分有必要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度,重新定义辩护律师的角色,扩大辩护律师法律帮助权的权限,包括讯问到场权、会见权、全面阅卷权等等,同时,侦查机关也要对辩护律师尽到“迅速告知”的义务。

关 键 词:侦查阶段 法律帮助权 扩大化 

分 类 号:C[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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