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刑法教义学研究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楚倩楠 

机构地区:[1]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225000

出  处:《时代人物》2022年第16期88-90,共3页Times Figure

摘  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特殊职责人员的规制类似于我国台湾地区刑法规定的“利用权势性交猥亵罪”。参考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和司法经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中特殊职责人员的范围除了法条明确列举的“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五类行为人之外,还包括与这五类特殊职责相同或相类似的处于优势地位的人。本罪中性关系的范围包括奸淫和猥亵,奸淫除了性交之外还应包括口交、肛交等行为在内。本罪属于身份犯,成立本罪不要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自愿发生性关系。从被害人自主意愿的角度来看,本罪与强奸罪是互斥而非包容关系,被害人的意愿未被完全剥夺,仍有权衡利害的选择空间。

关 键 词:特殊职责 性侵害犯罪 性关系 罪与非罪 

分 类 号:C[社会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