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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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淑敬 

机构地区:[1]山东财经大学

出  处:《区域治理》2022年第28期103-106,共4页REGIONAL GOVENANCE

摘  要:可得利益问题在合同法领域有着重要地位,因而不同国家的违约损害赔偿制度都对可得利益损失进行了较大程度的保护。目前,虽然我国《民法典》第584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可得利益损失包含在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内,但是在实践中各个法院对于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较为困难,这主要与可预见规则的判断标准不明确以及可得利益损失的证明标准要求较高有关。要改变这种困境,需要明确可预见规则的判断标准以及引入合理的确定标准,以降低证明难度,提高我国违约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性和操作性。

关 键 词:可得利益 可预见性规则 合理确定标准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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