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性抚养的责任认定及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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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武冰 

机构地区:[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200030

出  处:《秦智》2022年第8期12-14,共3页

摘  要:司法实践中,男方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生育的子女非其亲生,而要求对已支付的抚养费进行返还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案件不乏其见,此种情形在学理上谓之欺诈性抚养,多见于离婚纠纷、抚养费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等案件。欺诈性抚养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呈现日益增多的趋势,欺诈性抚养行为严重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因此,明确欺诈性抚养纠纷的责任主体、理顺受欺诈方权利救济途径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拟从相关案例为出发点,从欺诈性抚养的性质认定、责任承担主体、责任承担范围、受欺诈方的权利救济途径等方面提出几点浅见。

关 键 词:欺诈性抚养 离婚损害赔偿 亲子关系否认 

分 类 号:C[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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