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引入友好仲裁制度的必要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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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翎轩 

机构地区:[1]上海师范大学,上海200234

出  处:《楚天法治》2022年第15期187-189,共3页

摘  要:友好仲裁制度是当事人授权仲裁庭不依据法律规则进行裁决的制度,与依法仲裁相比,友好仲裁在适用法律规则、裁决方法等方面均具有特殊性与优越性,仲裁庭拥有更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从而有助于提高个案实质正义的实现.我国引入友好仲裁制度是在制度型开放下对接国际通行规则的必要之举,也是对依法仲裁提供补充、健全仲裁服务模式、彰显商事仲裁契约性本质特征的题中之意.将友好仲裁制度引入我国,应从《仲裁法》的修订开始,明确友好仲裁的合法性,培养高素质的仲裁员和仲裁队伍,以自由贸易试验区为基点向全国推广友好仲裁的实践.

关 键 词:依法仲裁 友好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 

分 类 号:D[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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