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江苏漫修(淮安)律师事务所,江苏淮安223001 [2]句容市人民法院,江苏句容212400
出 处:《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2022年第11期63-66,共4页
摘 要: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市场经济发展中常见的公司形式,在公司利益因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的不当行为受损时,如何维护公司的利益就成了股东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为了解决该问题,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九民会议纪要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相关规定,即法律将起诉维权的权利给予公司的股东,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公司提起诉讼维护公司利益。但股东代表诉讼在具体司法实务中,面临一些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比如股东代表诉讼的管辖确定,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各方当事人地位,股东代表诉讼中前置程序怎样认定等。本文将从司法适用的实践角度出发,去分析上述具体适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观点。
关 键 词:股东代表诉讼 案件管辖 诉讼当事人地位 前置程序 前置程序豁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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