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制度及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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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廖本忠 

机构地区:[1]贵州民族大学

出  处:《爱情婚姻家庭》2022年第34期167-169,共3页

摘  要:202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情势变更原则被规定于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在我国法律中出现虽然只有短短几十年的时间,经历了三个阶段,一开始学术界的激烈讨论,然后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到去年民法典正式颁布,对情势变更做了明确的规定。契约严守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存在,而情势变更的出现却成了契约严守的例外存在,在合同法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去年,新冠肺炎在全国范围内陆续爆发,以武汉为核心,各地均采取了严格的防范疫情的措施,从而产生了大量的合同纠纷,各地物流的运输,货物的买卖,劳务的服务等行业都受到了重创,很多合同陷入履行不能又或者履行困难,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合同的救济,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情势变更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以至于法院无法认定其是否属于情势变更,同时,阻碍合同履行困难或履行不能的到底属于情势变更亦或者是不可抗力也一直是司法实践的一大难点。一个合同是否能继续履行,如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都是本文将要探究的。基于笔者浅薄的法律知识,认为判断一个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可以从合同履行障碍的类型来入手。首先如果合同只是履行困难而并非到达履行不能的地步,当事人之间就可以协商变更合同。但如果无法消除障碍,导致合同的履行不能,当事人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解除合同。因此,在新冠疫情的影响下,首先应当考虑的是主张合同的变更,如若必要之合同履行障碍,履行不能,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

关 键 词:情势变更 不可抗力 再交涉义务 合同的履行 

分 类 号:C[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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