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调整对象中关于人身关系、财产关系语序的探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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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雪松 张志蓉 

机构地区:[1]西南科技大学,四川绵阳621010 [2]重庆师范大学,重庆401331

出  处:《楚天法治》2022年第17期133-135,共3页

摘  要: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民法调整对象中关于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表述语序延续了《民法总则》的做法,与《民法总则》相对立,该调整虽不影响司法实务,但是对于改变表述语序的理由不够充分.本文通过探讨徐国栋教授、尹田教授,以及“物文主义”关于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语序发表的不同看法,结合潘德克顿学派的理论渊源和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对于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表述语序表示反对,《民法典》应该恢复“财产关系”在前、“人身关系”在后的顺序,使调整对象的规定更具有准确科学性、历史性.

关 键 词:《民法典》 民法调整对象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分 类 号:D[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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