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否建立“取得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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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蒋明昊 

机构地区:[1]扬州大学

出  处:《爱情婚姻家庭》2022年第35期125-127,共3页

摘  要:通常认为,时效可以被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其中消灭时效亦称诉讼时效。在现行的我国《民法典》中,只规定了诉讼时效,而未规定取得实效。但事实上,建立取得时效制度有着多个维度的理由。在社会道德规制上,绝对的“拾金不昧”并不被当今社会提倡也不利于物质财富的充分利用;更遑论厘清长时间权力不行使导致的证据灭失,有违民事法律要求的高效便捷。通过时效制度的制定可以有助于维护财产秩序的稳定状态,促进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更有利于法院即时结案。此外,在我国现行体例中规定时效制度与当下的民法规定并行不悖,能够弥补善意取得和诉讼时效之缺陷。故我国应当建立取得时效。

关 键 词:民法 取得时效 善意取得 时效制度 

分 类 号:C[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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