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解除合同法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计算——以房屋买卖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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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美璇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出  处:《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2022年第12期67-69,共3页

摘  要:因违约解除合同的损害赔偿范围规定在《民法典》第566条和第584条,但仅能得出“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抽象结论,并未对违约解除合同法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计算标准进行界定,因此实践中常出现重复计算、范围界定模糊等问题。可以将因违约解除合同后的法定损害赔偿范围通过公式明确界定,即“守约方的目标利益状态-违约行为发生后守约方的现实利益状态-恢复原状部分”,同时应排除违约方的对价占用利息以及守约方的缔约费用。

关 键 词:损害赔偿范围 违约解除 履行利益 事实因果关系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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