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蒋灿
机构地区:[1]扬州大学
出 处:《爱情婚姻家庭》2022年第36期163-165,共3页
摘 要:执行和解,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对执行根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愿达成和解,依法改变相关权利义务分担。理论界对于执行和解的定义可谓是百花齐放,主要有私法行为说、诉讼法行为说、一行为两性质说以及两行为并存说。1982 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初步以法条形式规定了执行和解制度,随后 2018 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执行和解制度进行了全面规范,2020 年对其再次进行了修正。虽然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有益于帮助解决“执行难”问题,但是“高和解率”与“高反悔率”并行,实践中“和而不解”现象凸显。这不但会影响执行和解制度价值的实现,更会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本文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及相关学说,综合分析执行和解制度所面临的问题,并期望给出相关的完善建议,从而促进执行和解制度价值的重复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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