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务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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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正凝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91

出  处:《楚天法治》2022年第18期226-228,共3页

摘  要:我国确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弱势群体、维护市场秩序,但该制度在确立之初就伴随诸多争议.由于立法并未明确该权利性质、权利主体及行使方式,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因法律理解与适用存在分歧而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应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界定为法定担保物权,既可与现行担保物权体系相适配,又便于理顺与一般担保物权共存时的优先顺位问题.在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无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应当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在承包人怠于行使权利而损害到实际施工人利益时,应赋予实际施工人代位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仅通过发函的形式不应作为有效的优先受偿权主张方式,而应当有公权力或准公权力的介入.

关 键 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定担保物权 实际施工人 无效施工合同 

分 类 号:D[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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