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家庭纠纷酌定量刑情节的死刑限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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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涵予 

机构地区:[1]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00

出  处:《秦智》2023年第1期34-37,共4页

基  金:2021年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项目名称:“婚恋纠纷死刑限制适用问题研究”(项目编号:SJCX21_0863)。

摘  要:婚恋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在故意杀人案中占比较大,因其具有一般预防作用小、特殊预防难度小的特点而区别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恶性犯罪。婚恋纠纷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在司法适用中存在认定模糊、见赔即改、与社会一般观念脱节、被害人过错认定不明等问题,对婚恋纠纷的适用应当把握其设置的法理基础,明确适用范围和条件,通常情况下:具有酌定量刑情节和法定量刑情节的,排除死刑的适用;兼有从重情节和从轻情节的,基本排除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例外情况是当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性质极其恶劣、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等,论罪当判死刑的应判处死刑。

关 键 词:[关键词]婚恋家庭纠纷 酌定量刑情节 死刑限制 量刑情节竞合 

分 类 号:C[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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