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公证在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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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艳青 

机构地区:[1]山西省左云县公证处,山西大同037100

出  处:《楚天法治》2022年第23期97-99,共3页

摘  要:不动产是包括地表和地下在内的广泛土地附属设施.房屋、建筑物、土地等是人们日常使用中的主要资产.在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不动产产权变化的安全性与大众的财产安全有着密切的关系,在产权变更后,必须对其进行登记和公证,以确保其权利的所有权,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2007年,为了维护社会公众权益,我国曾在2007年就对不动产进行了变更登记.基于此,本文在我国公证机构和公证人性质及法律地位的基础认知上,对公证制度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运用价值进行了探讨.同时,分析了其在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具体定位,并对其实际应用进行阐述,旨在为相关研究提供一些参考价值,进一步完善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相关制度.

关 键 词:公证 不动产物权变动 定位 

分 类 号:D[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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