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之比较法分析——兼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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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宇轩 

机构地区:[1]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中国澳门999078

出  处:《时代人物》2023年第4期109-111,共3页Times Figure

摘  要:信息技术的发展便利了人民生活,却带来了一系列信息安全问题,其中个人信息安全就面临诸多挑战。国际上,已采取立法保护个人信息的国家和国际组织包括美国、德国、中国和欧盟等。但各国的立法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则又不尽相同。美国以隐私权为基础,对个人信息保护采取分散立法;德国先是以隐私权为立法基础,后又将人格权作为权利基础;欧盟基于其特殊的法律渊源,逐步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起步较晚,但不断借鉴国外优秀经验,如今已形成民法、刑法、行政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多元综合治理体系。

关 键 词:个人信息保护 比较法 保护模式 个人信息保护法 

分 类 号:C[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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