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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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予诺 

机构地区:[1]西南科技大学,四川绵阳621010

出  处:《时代人物》2023年第9期83-86,共4页Times Figure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指出,离婚诉讼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该条第三款阐述了应当准予离婚的几种情形,其中前四项为列举具体情形,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为兜底条款。可见在离婚诉讼中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那么哪些情形可以被认为与前四项感情破裂的情况程度大致等同,继而被认定为属于其他感情破裂的情形而被判决离婚?对于前四项中规定的“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等情形,当事人需要提供怎样的证据来证明?该认定标准有待在实践中结合社会生活和具体案件进行探究。

关 键 词:夫妻感情破裂 离婚标准 离婚诉讼 

分 类 号:C[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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