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与公证机构合作下的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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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邢津 

机构地区:[1]邯郸市赵都公证处,河北邯郸056004

出  处:《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2023年第5期167-170,共4页

摘  要:轻微刑事案件赔偿金制度设立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它是“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推广的实践产物。自2008年以来,部分检察机关在轻微刑事案件中开始试行赔偿保证金制度,其主要解决的是被害人及其亲属非理性索要赔偿案件的处理问题,对社会矛盾的化解起到了关键性作用。但司法实践中,针对赔偿保证金该由谁管理业界存在不同观点,经过全国各省市检察机关的实践探索,普遍认为以公证机构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提存赔偿保证金最为恰当。而且提存公证业务属于公证行业的传统业务,理论和实践基础比较扎实,与其他提存机构相比有着无法比拟的优越性。所以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重要举措,是公证介入刑事领域的有益探索。同时也必将助力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在化解社会矛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关 键 词:轻微刑事案件 赔偿保证金制度 提存公证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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