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引入“恶意补足年龄”的必要性及规则建构——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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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旭玲 

机构地区:[1]兰州理工大学西校区,甘肃兰州730050

出  处:《时代人物》2023年第11期99-101,共3页Times Figure

摘  要:2021年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降低了未成年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但是简单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一刀切”的模式无法探讨个体间的差别,不具有弹性化。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可以对我国简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进行补充,充分体现刑法中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功能。本文将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历史发展与不足、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的起源与域外发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与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的关系等五个方面来阐述笔者的观点,从引入“恶意补足年龄”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研究该规则的中国化建构对我国简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则的不足的弥补和完善。

关 键 词:刑事责任能力 恶意补足年龄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 

分 类 号:C[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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