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独创性企业数据集合的邻接权保护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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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苗晓雪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出  处:《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2023年第5期178-180,共3页

摘  要:无独创性企业数据集合,是指在内容选择及编排上无独创性,不能作为汇编作品被保护,但仍然具有较高利用价值的企业数据集合,例如大众点评网上的用户评论数据集合等。数据经济时代,对无独创性企业数据集合进行赋权对于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无独创性企业数据集合的保护,主要是依托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将无独创性企业数据集合定义为企业的竞争性财产权益来进行保护。然而由于一般条款具有灵活性、抽象性等特征,仅用反法一般条款来对无独创性企业数据集合进行保护,在救济方式上存在单一性、不确定性、保护力度不够等劣势。而无独创性企业数据集合与邻接权的保护客体及制度功能存在着一致性,我国可以借鉴法国、德国等域外立法经验,将无独创性企业数据集合作为邻接权客体予以保护。

关 键 词:无独创性企业数据集合 著作权 邻接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般条款 

分 类 号:TB472[一般工业技术—工业设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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