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追究网络司法拍卖拍定人悔拍责任的具体范围———以Z公司异议复议审查典型案例为分析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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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昊 

机构地区:[1]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驻马店463000

出  处:《楚天法治》2023年第15期40-42,共3页

摘  要:近年来,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的形式发生了重大变革,从传统的线下模式演化到了网络拍卖模式.与传统模式相比,网络司法拍卖更加透明、便捷、高效,大大提高了社会大众的参与度,然而众多参与者对网络司法拍卖的法律性质认识不清,轻率竞拍导致很多悔拍行为的出现,由此产生了对悔拍人交纳的保证金应该如何处置、是否应当责令悔拍人补交再次拍卖成交价低于原成交价的差额,以及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何种程序处理上述争议等问题.本文通过对某公司因人民法院责令其补交第二次拍卖成交价与前次拍卖成交价之间的差价,而提起执行异议和复议的案例,探讨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关于买受人悔拍的不同规定的法律适用问题,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关 键 词:网络司法拍卖 悔拍 重新拍卖 保证金 

分 类 号:D[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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