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直接适用的法” 的发展状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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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友艳 

机构地区:[1]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江苏南京211816

出  处:《楚天法治》2023年第16期222-224,共3页

摘  要:“直接适用的法”、统一实体法和冲突规范共同构成了国际私法中的三种纠纷解决方式,其中“直接适用的法”是第一顺序适用的法.“直接适用的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仅仅发展了十几年,由于和公共秩序保留和法律规避之间有相同点,于是引发过适用的混淆.除此之外,对“直接适用的法”的内涵与外延的不同理解,也导致了法院对什么时候该适用、什么时候不该适用出现混乱.本文主要从“直接适用的法”的发展历史出发,讨论其与相近制度的异同,同时,通过裁判文书网汇总查找案例的方式,探讨我国立法与司法中“直接适用的法”的处境.

关 键 词:直接适用的法 公共秩序保留 法律规避 发展状况 

分 类 号:D[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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