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环境刑法之客体——环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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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侯澜坤 郭洁星 

机构地区:[1]北京林业大学

出  处:《区域治理》2023年第18期59-61,共3页REGIONAL GOVENANCE

摘  要: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在当今社会中的地位不言而喻,当环境被人为干扰和破坏,环境保护就成为人类社会共同需求,此时刑法就需挺身而出,通过刑事立法明确罪与非罪。既要有力打击犯罪,又要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因而厘清环境刑法的犯罪客体是极有必要的。结合对环境法基础伦理的思考与吸收,环境刑法的客体应界定为环境权,并且应为广义范畴下的环境权,其内涵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享有良好生态环境包括其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即既包括良好环境权也包括资源权、排污权。

关 键 词:环境犯罪 环境保护 犯罪客体 环境权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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