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曾丽
机构地区:[1]扬州大学,江苏扬州225009
出 处:《华章》2023年第2期144-146,共3页
摘 要:在共同犯罪理论中,通说持二人以上且主观上有共同犯罪故意的才属于共同犯罪的观点,同时认为主观上是共同过失的不属于共同犯罪范畴。共同过失犯罪成立目前存在立法障碍,内部逻辑也难以自洽。根据我国《刑法典》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共同故意作为共同犯罪成立条件的观点已经成为一般共识。这就导致在共同犯罪中,共同过失犯罪人的存在理论上难以解释、司法实践中也难以适用。文章从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现状、构成问题和归责原则三个方面进行研究,旨在通过在解释论层面的阐述,澄清对共同过失犯罪成立条件的误解,以解释其成立的法理基础。最后,希望通过究,可以对解开共犯理论研究的桎梏、释放司法实践活力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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