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未遂标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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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静[1] 程涛[1] 王昭[1] 

机构地区:[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0022

出  处:《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2023年第9期181-183,共3页

基  金:本研究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2022年院级重点调研课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未遂标准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属于具体危险犯的范畴,行为手段和案件情形复杂多样,使得司法实务对“具体危险”出现时犯罪形态的认定存在分歧。本文通过案例分析、观点阐述等方式来厘清本罪既未遂标准的界限,即“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犯罪成立的标准,“危害公共安全”是犯罪既遂的标准,进而提出司法审查案件的合理步骤。

关 键 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犯罪既遂 具体危险犯 

分 类 号:D924.32[政治法律—刑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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