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类型案件调解前置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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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悦 

机构地区:[1]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江苏扬州225000

出  处:《楚天法治》2023年第18期207-209,共3页

摘  要:随着大众法治意识的增强和立案登记制度的逐步推广,法院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凸显.为了有效应对当前的局面,一味地增加司法资源并非良策,寻求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才是根本.对于人身损害类案件、社会关系修复类案件、婚姻家庭、监护赡养、邻里纠纷以及小额民商事纠纷等特定类型的案件,强制启动诉前调解程序,并在诉前完成鉴定流程固定损失,规范化选任调解人员,将矛盾双方达成的调解书定位成准司法文书,此种方式可以最大化地调动社会资源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关 键 词:特定纠纷 调解前置 调解协议 准司法文书 

分 类 号:D[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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