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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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熊彬[1] 张艺 

机构地区:[1]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江西南昌330038

出  处:《楚天法治》2023年第19期64-66,共3页

基  金: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规划项目,项目名称: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机制研究,项目编号:FX18106

摘  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我国环境损害司法救济的两种重要路径,在适用范围、保护的法益及运行程序的设置等方面有较高契合性,但实践中由于两诉讼制度立法供给不足、界限不明,且现有的相关法律制度实操性不强,易导致司法资源浪费、延误最佳环境损害修复时间等问题.因此,可灵活运用“行政机构—社会环保公益组织—检察机关”三阶层的司法救济模式,更充分地利用司法资源.此外,需明确两诉讼制度的管辖法院,确立统一的法律规范加以规制,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促进不同权利主体诉讼过程中的交流与合作.同时,需加快我国关于两种诉讼制度的实践探索与立法进程,建立更加完善的两种诉讼制度的衔接模式,加强生态保护与损害及时修复的法律保障.

关 键 词: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衔接路径 

分 类 号:D[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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