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莫明缙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872
出 处:《楚天法治》2023年第20期97-99,共3页
摘 要:劳动者在遭受合同权益的违法侵害情况下,应当享有依法提请仲裁予以解决的权利.劳动争议仲裁是目前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重要实现方式之一,按照现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立法规定,提请劳动争议纠纷的仲裁解决必须满足法定的时效限制,如果未能在法定时限的期间内提请劳动仲裁,则会失去借助仲裁途径来挽回权益损失的机会.仲裁时效制度对于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存在具有显著价值,能够督促劳动者及时实现法定的维权功能.本文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现有制度规定进行了分析探讨,提出了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立法制度体系的建议,以供参考.
关 键 词: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 实施现状 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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