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单位犯罪的刑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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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江盈 

机构地区:[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0

出  处:《楚天法治》2023年第20期49-51,共3页

摘  要: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人员快速流动,社会经济结构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自从20世纪七八十年经济大发展以来,单位犯罪呈现出迅猛发展的态势.因此,我国刑法针对单位犯罪盛行的状况作了相关规定.《海关法》第一次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1997年《刑法》中对先前的有关单位犯罪的单行刑法的规定进行了充分的借鉴吸收,同时在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上都对单位犯罪做出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我国已经形成“自然人—单位”的二元犯罪体系,但是我国现有的刑罚设置仍以自然人为基础,这给单位犯罪刑罚适用带来了一定的困惑.我国单位犯罪采取以双罚制为主体、单罚制为补充的混合体制,但是却带来了自然人在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上和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所以有必要立足现阶段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要求,打破以自然人主体为中心的刑罚制度的束缚,构建“自然人—单位”二元并行的刑罚制度模式.

关 键 词:单位犯罪 刑事责任 双罚制 立法完善 

分 类 号:D[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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